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自1991年被提出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略已经被实践证明为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平安发挥了巨大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为汇聚力量,合为发挥力量,要求运用好政府之手与社会之手两手力量,把治安问题视为社会病症,分清症候、对症下药、辨证施治。政府着重在关键部位、重点问题,要起到引导协调作用。主要特征是“硬”,需要约束和规范;着重在覆盖全面和影响深远,要产生传动承托效应,主要特征是“软”,需要指导和管理。两只“手”,着力领域不同,运用手段不同,追求目标不同,关注重点不同,必须实现合理部署、科学布局、软硬结合,实现协同的最佳效应。面临当今中国社会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发现,过去政府“管”多了,“做加法”多了,“硬”的行政方式多了,现在要适度“做减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鼓励社会参与,注重法治转型,既要防止“父爱主义”的政府一味托底现象,又要避免“软的过软,硬的过硬”的无力局面,更要避免没有“减压阀”的高压效应。小政府大社会是现代社会建设的方向,从解决最根本的民生——安稳问题出发,笔者认为大社会固然代表强化社会力量一方,小政府却决不能演变为弱政府。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党和政府保持领导力和控制力是防止改革方向发生颠覆性变化的前提。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更好运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两只手,政府通过指导组织志愿力量、购买社会服务深入动员,社会通过自愿参加和互助协作参与治理。
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法治应该回应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尤其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治安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首先要实现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完善发展作为中国特色法治体系之下的平安建设法治体系,包括治理结构、治理机构、治理手段等体系架构和治理的组织统筹、分工推进、应急处置、运行保障、舆情引导等机制设计;其次是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提升,既包括处于“关键少数”地位的领导干部法治素质提高,也包括公民普遍守法的意识和观念增强。复次是治理方式的法治转型,要求引导综治参与主体运用法治方式把治安难题转化为执法司法的法治问题来加以解决,但决不意味着以法律手段来全部替代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其他手段。
综合治理信息化要解决的是人人息息相关的治安问题,没有准确的信息就会“瞎指挥”,信息滞后或者不会研判运用信息,就会打败仗。信息化要求顺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精细化是从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出发要求细化流程量化标准,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先进理念,要求精益求精、关注过程、注重细节;运用“互联网+”技术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插上翅膀”,让信息实现互通共享,产生最大效能。当前需要运用“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注重过程细节,注重法治保障,注重共建共享,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四化”融合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代化,既有治理体系现代化,也有治理能力现代化;既要对传统的治理理念和技术进行总结反思,也要在良法善治的现代治理理论视野中加以改进完善:
一要认真把握传统与创新的关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蕴含中国传统文化要素,经过长期探索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的应对治安问题的根本方略和系统工程,形成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对待传统文化和历史经验,我们决不能自高自大、故步自封,而应理性分析、科学予以继承创新,更需要更新思想观念、革新方式方法。
二是正确处理全面与重点的关系。
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强调重点区域控制、重点部门保卫、重点人员管控,讲求以点带面、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点线面有机结合。治安治理现代化,必须讲求整体性、协同性和系统性,防止“碎片化”“分段化”导致的综而不合、合而不实。对何处是短板、何处是受力点、何处是症结所在,解决何种问题需要协同哪些部门综合哪些手段,高限在哪里,底线在何处,必须心中有数、脑中有策、手中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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